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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税收成本畸高的三大原因

来源:中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8/12 16:49:35

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该过程开始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结束于税款的全额入库)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下面我们就我国税收成本畸高的原因来分析讲解一下:

(一) 我国现行税制与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1、现行税率过于复杂。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差别税率而非单一税率,并较多地使用了累进税率,这将直接提高税制的复杂性。例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即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采纳累进税率虽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却大大增加了计征税收的复杂性,从而会提高征税成本。不仅如此,累进税率还会产生高边际税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纳税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研究避税,从而增加了其纳税成本。

2、制设计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条件考虑过少。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对税法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超越税法条例而作为行政解释,如有的省改变增值税法定税率,制定增值税的预征率;有的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扩大到乡镇企业;有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6%,发票开17%的办法等(虞拱辰,1996)。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人为地造成了税法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麻烦,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

3、税收政策连续性不强,变化过于频繁,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例如,从2000年到2001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将部分行业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先后修订了两次,即从当初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除特殊企业外),到2000年出台的“2%”标准(销售收入2%以内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再到2001年将家具建材商城、房地产开发、制药等企业据实扣除的标准提高到销售收入的8%3.税收政策变动如此频繁,不但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难度,也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大幅提高。

(二)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不合理

1、税务机构设置不协调

我国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以后,设置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这虽然对确保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有一定的效果,但却大幅度提高了税收成本。各地国、地税局分设自己的稽查分局、征管分局以及办税服务厅,不但增加了基建成本,使征收成本提高,而且纳税人要分别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成本。不仅如此,国、地税稽查分局还要按照各自的税收管理权限分别进行税务稽查,出现了国、地税务机构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的局面,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进而增加其纳税成本,同样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检查成本。

2、税务机构布局不合理

我国当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机构,与经济税源的状况联系不大,在经济税源不足且较分散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置与经济发达地区同样的税务征收机构,会造成高成本、低效益的状况。例如,福建省龙岩市所属2003年年税收收入任务100万元以下的12个山区基层分局中,有6个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在5户以下,5个分局没有1户纳税户达到起征点;而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要求,仅有1户一般纳税人的分局也要进行数据资料整合,设置一窗二人式窗口和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从而使得该市这12个分局的税收成本居高不下,这有悖于成本效益原则。

(三)征纳税收的环境欠佳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法律意识不强。纳税人缺乏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甚至采用各种途径以偷逃税款,从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查处成本。2002年,我国税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对大要案的查处,查补偷逃税款共计350亿元。

2、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观念淡薄。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对税收成本的问题重视不够,往往只注重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而忽略课税的费用支出。对税务机关的考核,主要侧重于业务指标,而往往将税收征收成本指标排除在外。税务机关从提高税收收入目标出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加强征收,并制定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从各方面控制纳税行为,这大大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繁琐重叠的规定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困难进而提高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目前稽查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税收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人情税、关系税屡禁不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提高了税收成本。

4、税收工作外来干预大。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随意越权减免税,妨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从而造成税收人为流失,增加了税收成本。据统计,2000年查出各地越权制定的涉税违规文件600多份,所涉及的违反税收制度金额超过19亿元。

5、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力配合。为严密控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打击偷逃税行为,需要税务、工商、海关等职能部门之间通力配合、数据共享,尤其是上述机关所拥有的有关企业经营情况资料可以为税务监管提供极大便利,但目前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各自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数据收集,使得税务机关的信息成本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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