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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产企业预收房款缴纳增值税如何做账?

来源:绵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7 11:24:04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房产企业预收房款缴纳增值税,可以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

贷:银行存款

收到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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