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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11 17:02:46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

一、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1.股票上市:

(1)《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而非中国证监会)报送文件提出申请。

2.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连续4年亏损);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范围

重大事件(重点掌握)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如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而非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重大事件(熟悉)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披露时间

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示】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提前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后续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子公司影响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街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雇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内幕交易行为

1.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界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1)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见前述"持续信息公开"中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界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实际控制权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技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技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公司收购人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提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投资者认为自己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公告义务: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守约义务:

收购人还应当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达5%报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后续达到10%、15%、20%、25%、30%报告)

2.协议转让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六、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1)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

(2)部分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

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提示1】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提示2】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6.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无暂停上市,直接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今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提示】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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