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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资社保如何做帐?

来源:昆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0/10 8:58:3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资社保,做账如下:

1、销售、营业人员工资、社保: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管理人员工资、社保: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派遣人员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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