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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会计培训: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的营业税

来源: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5 14:07: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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