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仁和会计学校: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组织实施之工作程序
来源: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 12:11:29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2.考核期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相应考核指标及相关要求。
3.考核期末,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2.考核期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相应考核指标及相关要求。
3.考核期末,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