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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搬迁补偿税务处理?

来源:灵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1:52:04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是什么?

答:第一,两者处理的依据不同。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及其相关原则来确认会计损益;税务上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文件来进行规范。第二,两者确认损益的时间不同。会计处理上的损益确认时问是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分期为前提条件的;税务上的处理一般是在搬迁完成日之后作为一个项目汇总进行的。第三,两者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同。会计处理上,搬迁补偿款的取得是以其放弃的经济资源为对价的,因此成本费用的范畴应该是放弃的资产和为搬迁发生的直接支出;而在税务处理上,搬迁补偿款是与异地重建的搬迁项目相关联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范畴是置新时的成本与费用。

通过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上的相关规定及补偿款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属于政府补助。因此,《》(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款作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矛盾。同时,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搬迁补偿款的核算,也存在着不妥之处。由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角度不同,税务上通常对搬迁补偿款的纳税周期定义为不超过五年的搬迁完成当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在确认损益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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