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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样的?

来源:泉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1:07:38

答: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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