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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怎么作账务处理

来源:曲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1:02:51

第一,再投资于本企业。

①用已分配未领取的利润转增资本: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②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③用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第二,再投资举办其他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银行存款

第三,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国税发[2002]第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二,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退60%。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三,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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