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186-7589-7389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来源:江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6/27 9:29:31

1、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判断)

3、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同时在所属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编号和名称)(判断)

4、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判断)


上一篇:收到专票和普票会计分录怎么做

下一篇:成本会计制度的测试包括哪些?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186-7589-7389
  • 咨询老师:吴老师
  • 点击咨询:

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86-7589-738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