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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太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9 10:35:17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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